——申请说明:
根据《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1)及《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AC-276-TR-2016-02)要求,危险品培训教员能力评估的申请应当由其所在危险品培训机构提出,在所在地区管理局确定的能力评估日期二十日前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对外培训教员能力评估申请应当递交以下材料:
1)《危险品培训教员能力评估申请表》;
2)危险品培训机构的法人资格证明;
3)被评估人从事民航相关业务五年以上的证明;
4)被评估人大专以上学历的证明;
5)被评估人通过经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中第六类人员培训并考核优秀的证明;
6)申请I级危险品培训教员的被评估人具有十天以上第六类人员岗位的工作经验或实习经历的证明,申请II级危险品培训教员的被评估人具有五天上拟讲授某一类别人员岗位的工作经验或实习经历证明。
对内培训教员能力评估申请应当递交以下材料:
1)《危险品培训教员能力评估申请表》;
2)被评估人是本企业或组织雇员的证明;
3)被评估人从事民航相关业务三年以上的证明;
4)被评估人通过经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中第六类人员培训并考核优秀的证明;
5)申请I级危险品培训教员的被评估人具有十天以上第六类人员岗位的工作经验或实习经历的证明,申请II级危险品培训教员的被评估人具有五天上拟讲授某一类别人员的岗位工作经验或实习经历证明。
——申请文件 请点击下载 (《危险品培训教员能力评估申请表》)
——联系方式:参见网站首页“监管机构”栏目中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相关人员联系方式。